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合格成绩顶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课程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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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是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的等级考试体系。为充分发挥这两项等级考试体系的考核功能,实现考试成绩使用的多样化,方便我省自学考试考生应考,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试中心[1999]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省考委决定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成绩顶替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课程成绩。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具体规定

    1、凡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以上的(含二级)笔试合格成绩或合格证书的考生,可免考自学考试非英语专业大专层次的《英语 (一)》(标准号:4149)课程。

    2、凡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以上(含三级)笔试合格成绩或合格证书的考生,可免考自学考试非英语专业本科层次的《英语(二)》(标准号:3022)课程。

    3、凡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含一级)合格证书的考生,可免考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A)》(标准号:3015)和《计算机应用基础(A)上机》(标准号:3016)两门课程。

    二、实施办法

    1、凡使用等级考试成绩顶替自学考试成绩的考生,报名时必须如实地在报名表上填写有效身份证号和自学考试准考证号,考试时应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自学考试准考证。因考生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报考时填报材料有误而导致不能办理等级考试成绩顶替自学考试成绩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2、凡在我省参加全国公共英语考试(PETS),取得二级及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2000年下半年以后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其所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可视为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英语课程单科合格证,不再办理免考手续。

    3、凡在我省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一级及一级以上合格证书的考生,其所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可视为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A)》和《计算机应用基础(A)上机》两门课程合格证,不再办理免考手续。

    4、凡在外省参加上述等级考试,取得相关等级合格成绩或合格证书的考生,在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手续时,可持等级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或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考试所在地考试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核验,经核验人签名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章后。其复印件可顶替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课程的合格证书。

    5、2000年下半年以前,在我省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已取得相关等级合格成绩的考生,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手续时除无需出具考试所在地考试部门的证明外,其他与在外省参加考试的考生相同。

    6、已经办理免考的考生,凭免考审批表代替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课程合格证书。

    7、省考办下发的粤考办 [1998]65号文件停止执行。

    8、2001年起,省考委不再安排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A)》和《计算机应用基础(A)上机》两门课程考试。

    考生可到报考点 (以后审批的新考点将另行公布)报名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